当前位置: 首页 > 山西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启用《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地税系统专用票据》的通知

晋财综[2002]152号颁布时间:2002-12-26

     2002年12月26日 晋财综[2002]152号 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使用《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的请示”收悉。依据 《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省政府第61号令)以及山西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管理的通知》(晋财综字 [1998]115号)有关规定,考虑到地税系统代征的收费基金项目较多,票据 种类不一的问题,为了减轻基层征收人员工作量,规范票据管理,强化收费基金征收, 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3月1日起,对地税系统代征的水资源补偿费、林业建设 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四项基金收费统一启用《山西省行政 事业性收费基金地税系统专用票据》(票样附后)。该票据由我厅统一印制,票据的 领购、发放、保管、核销等管理,仍按我厅晋财综字[1998]115号)文件规 定执行。 附件:《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地税系统专用票据》票样(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