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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等印发《山西省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经贸企改字[2003]239号颁布时间:2003-05-20

     2003年5月20日 晋经贸企改字[2003]239号 各市(地)经贸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人行、国税局、地税 局、工商局、总工会:   为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国 家经贸委等八部门联合下发了《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 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现将文件 转发给你们,并依据文件精神,提出我省贯彻落实的实施细则,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山西省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进我省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步伐,依 据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 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字[2002]859号)文件精神(以下 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思路和原则   1、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剥离非主业和闲置资产,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市 场竞争力。   2、鼓励改制企业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转换经营机制,真正成为独立核算、自 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3、鼓励多渠道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以减轻社会就业压力。   4、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应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处理好改革和稳定的关系, 同时要依法操作,规范进行。   二、改制分流的范围   1、主辅分离、分流改制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大中型企业划型 标准,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 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 号)执行。   2、企业应根据《实施办法》的第(四)、(五)条合理界定“三类资产”的范 围和企业富余人员。   三、改制分流的形式   1、具备一定市场生存能力的改制企业,可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方式实现产 权主体的多元化,直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法人实体,国有股权一次性退出。   2、暂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改制企业,也可以分阶段退出,暂时保持原主体企业的 国有法人控股地位,但必须产权清晰、独立核算、面向市场、自负盈亏。改制企业与 原主体企业不再有行政隶属关系,原主体企业仅以出资额为限负有限责任,同时享有 股东权利。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兴办的经济实体的认定   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应具备《实施办法》第(三)条所规 定的条件,条件的认定: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以及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即“三 类资产”的认定,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出具《“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2、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及其改制企业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 多元化的认定,由经贸部门出具《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证明》;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管部 门或社会中介机构(财政)出具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人数的认定,按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二部门联 合下发的《转发劳动保障部等十一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 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 3]20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原国有企业隶属的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认定,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五、资产处置   1、改制企业按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 规定》(财企[2002]313号)文件,到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办理不良资产的呆 坏账核销,确认企业的国有净资产。   2、改制企业利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由此造成 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批后冲减国有资本。   3、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的不足部分,应由原主体企业予 以补足。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也可采用租赁、入股或转 为债权等方式处置。   4、已完成分流改制的单位,原主体企业要到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及时办理相关的 资产转移、产权登记手续。   5、按照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改制企业占用的原主体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 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经所在地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划拨方式使用; 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划拨用地目 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继续以 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允许将 部分土地收益用于支付改制成本。工业用途的土地可按评估价的20%缴纳土地出让 金;已改变为商业、娱乐等经营性的土地可按评估价的40%缴纳土地出让金;工业 用地准备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由政府收回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出让金收益的 60%用于支付企业改制成本。缴纳土地出让金可根据改制企业的实际情况,经国土 资源部门批准后,分期分批缴纳。   六、债权债务关系   1、做好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改制企业原为独立法人的,要继续承担和落实原 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从原主体企业分立重组的改制企业,按商定的比例承担债务。涉 及银行的债务要与债权银行办理有关手续;涉及其它债权人的债务,也要与债权人办 理有关合法手续。   2、改制企业改制前欠缴的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费,改制时应由原 主体企业负责清偿完毕。   3、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应按《关于确实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有关问题的 通知》(晋劳社劳资[2002]33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门进行严格界定。对经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双方确认的拖欠工资,改制企业应予补 发。确有困难的,可由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也可经双方协商,结合企业改制将拖欠工 资转为企业等价股权或债权。   七、劳动关系的处理   1、改制企业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制定本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办法。   2、改制企业中按规定享受了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若以后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时,原已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不再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年限。解除劳动合同经 济补偿金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第八条规定执行。对于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工资标准低于省政府颁布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应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改制企业要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改制前 后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4、原行业统筹企业的改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制前在省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 务中心管理的,改制后仍归省直接管理;其它改制企业的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八、申报程序   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省属企业主辅分离、 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工作,由省级各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地市、县营企业 的该项工作,由地市、县各有关部门共同负责。   1、企业改制分流的总体方案,报经贸部门、财政部门、(财政)国有资产监管 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批复。各部门在接到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后20个工 作日内出具批复意见。   2.企业改制分流方案应包含的内容:   (1)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办法;   (2)企业改制分流的总体思路及国有股权的设置;   (3)国有资产(含划拔土地)的处置;   (4)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置;   (5)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   3、为尊重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政治和民主权利,企业改制分流方案须通过厂务公 开听取职工群众意见并经改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议通过,未经审议通过,不得实施 企业改制分流工作。   4、改制企业依据经贸部门、财政部门、(财政)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门的联合批复意见,按照工商部门要求的材料,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公司注 册登记手续。对于没有依法处置国有资产、没有履行债权债务手续、没有合法办理劳 动关系、未进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未召开职代会的改制企业,工商部门将不 予以公司注册登记。   九、改制企业申请减免税   1、凡符合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改制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 [2002]160号)文件的要求,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请免税的有关材 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有关免税手续。   2、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权限在地市国税机关,其后续管理中的年检工作 也由地市国税机关负责。   3、地税系统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权限在主管县级地税机关,其后续管理中的年 检工作由主管县级地税机关负责。   十、其他相关事项   1、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及时将非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 企业中党、工、团等组织关系、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以及职工档案管理、职称评 定等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统一归口管理。原企业要积极做好改制企业属地管理的交接 工作。   2、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服务,简化有关审批手续,对改制分流过程中发生的 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行政性收费,应予以适当免除。   3、本《实施细则》与国家的《实施办法》同时一并执行。 附件: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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