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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社会保险费退费业务有关事项的通告

2025年第8号颁布时间:2025-12-02

为进一步优化社会保险缴费服务,切实维护缴费人合法权益,现就缴费人申请办理本市社会保险费退费业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退费申请条件和办理材料

       (一)用人单位申请办理退费

       在本市参保的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下同)存在下列情形的,可持身份证明材料和相应的退费办理材料,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费退费业务:

       1.因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工开始时间错误或未及时办理职工减员导致多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应情形凭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公务员登记表》、《天津市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备案表》等材料申请退还近三个自然月(含申请当月)内的多缴费款;

       2.因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职工参保人员身份类别等信息错误导致错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凭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务员登记表》、《天津市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备案表》等材料申请退还错缴费款;

       3.因申报的缴费工资计算错误导致多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凭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情况说明、工资支付凭证申请退还多缴费款。工资支付情况说明应包括职工相应时段纳入缴费工资计算的工资项目及数额,并与其他办理材料相匹配;

       4.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规定因不足最低缴费年限而延长缴费,后因跨统筹地区缴费年限合并转入、数据补录、核定年限补记、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等情况导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超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要求的,用人单位可凭载明职工本人累计缴费年限的权益证明、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情况说明申请退还满足待遇领取条件后多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5.因职工已在本市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后继续为职工缴费导致多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凭《天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或《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待遇核定表》申请退还自职工实际领取基本养老金当月起的多缴费款;

       6.因职工已在外省市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后继续为职工缴费导致多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待遇核定表》申请退还自职工实际领取基本养老金当月起的多缴费款;

       7.因吸纳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就业,但未按照协议规定参保缴费导致多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凭外籍职工身份证件、协议文件、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情况说明申请退还多缴费款。情况说明应包括外籍职工的免缴险种、免缴时间等内容;

       8.因职工死亡后继续为职工缴费导致多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申请退还自职工死亡次月起的多缴费款;

       9.因职工在全日制学校就学期间为职工缴费导致多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凭毕业证书、学校出具的在学证明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申请退还职工就学期间的多缴费款;

       10.因职工参军入伍期间继续为职工缴费导致多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凭相关入伍、退伍证明材料申请退还职工参军入伍期间的多缴费款;

       1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受行政、刑事处罚,被取消或停发工资待遇的,用人单位可凭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受行政、刑事处罚证明材料,以及工资转移凭证申请退还职工取消或停发工资待遇期间的多缴费款;

       12.因职工在监狱服刑期间继续为职工缴费导致多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凭服刑证明材料申请退还职工服刑期间的多缴费款;

       13.职工在本市以单位职工身份重复缴纳2024年1月及以后属期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凭职工本人缴费证明申请退还重复缴纳费款;

       14.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其工程合同未实际履行或提前终止的,总承包单位可凭项目终止合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退费业务处理单》申请退还业务处理单上载明的工伤保险费费款。

       (二)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退费

       在本市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下同)存在下列情形的,可持身份证明材料和相应的退费申请材料,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费退费业务:

       1.缴费人预缴当年度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请一次性退还自申请当月或次月起的预缴费款;

       2.缴费人在本市就业期间存在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导致多缴社会保险费的,可凭劳动合同、《公务员登记表》《天津市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备案表》申请退还近三个自然月(含申请当月)内的多缴费款;申请退还超出近三个自然月的多缴费款,需提供司法、审计、行政等部门出具的确认多缴费款属期内劳动(人事)关系隶属、存续等相应生效书证材料;

       3.缴费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规定因不足最低缴费年限而延长缴费,后因跨统筹地区缴费年限合并转入、数据补录、核定年限补记、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等情况导致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超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要求的,可凭载明本人累计缴费年限的权益证明、个人情况说明申请退还满足待遇领取条件后多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情况说明应包括缴费人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具体时间;

       4.缴费人在本市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后继续缴费导致多缴社会保险费的,可凭《天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或《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待遇核定表》申请退还自实际领取基本养老金当月起的多缴费款;

       5.缴费人在外省市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后继续缴费导致多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待遇核定表》申请退还自实际领取基本养老金当月起的多缴费款;

       6.缴费人预缴社会保险费后死亡的,其亲属可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申请退还自缴费人死亡次月起的预缴费款;

       7.缴费人在全日制学校就学期间存在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导致多缴社会保险费的,可凭毕业证书、学校出具的在学证明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申请退还就学期间的多缴费款;

       8.缴费人参军入伍期间存在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导致多缴社会保险费的,可凭相关入伍、退伍证明材料申请退还参军入伍期间的多缴费款;

       9.缴费人在监狱服刑期间存在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导致多缴社会保险费的,可凭服刑证明材料申请退还服刑期间的多缴费款;

       10.缴费人退出中国国籍后存在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导致多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凭户口注销证明材料申请退还退出中国国籍次月起的多缴费款;

       11.2025年1月1日前已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缴费人在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因调整补贴比例或终止补贴资格需退回已缴费款的,可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街道(乡镇)党群服务中心出具的《灵活就业参保社会保险补贴退费告知单》申请退还告知单上载明的已缴费款;

       12.在本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缴费人,同时在外省市以单位职工身份缴费导致重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的,可凭外省市缴费证明申请退还重复缴纳费款;

       13.缴费人在本市和外省市同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重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的,可凭外省市缴费证明、外省市户口簿(居住证)申请退还重复缴纳费款。

       (三)城乡居民申请办理退费

       在本市参保的城乡居民(含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下同)存在下列情形的,可持身份证明材料和相应的退费申请材料,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费退费业务。城乡居民所缴费款由个人自行申报缴纳的,以本人作为退费申请人申请办理退费;所缴费款由学校、行政村(社区)等统一申报缴费的,以学校、行政村(社区)作为退费申请人申请办理退费:

       1.缴费人在缴费后需要调整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的,可以申请退还当年度已缴费款;

       2.缴费人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且处于待遇等待期间的,可以申请退还当年度已缴费款;

       3.缴费人在集中参保缴费期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进入参保年度前,可以申请退还参保年度已缴费款;在进入参保年度前死亡的,其亲属可在参保年度内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申请退还该参保年度已缴费款;

       4.缴费人在全日制学校就学期间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凭毕业证书、学校出具的在学证明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申请退还就学期间的已缴费款;

       5.缴费人在参军入伍期间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凭相关入伍、退伍证明材料申请退还参军入伍期间的已缴费款;在参军入伍期间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凭相关入伍、退伍证明材料申请退还被参军入伍时段完整覆盖的参保年度的已缴费款;

       6.缴费人在监狱服刑期间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凭服刑证明材料申请退还被服刑时段完整覆盖的参保年度的已缴费款;

       7.在本市以城乡居民身份缴费的缴费人,同时在外省市连续一年以上以单位职工身份缴费导致重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凭外省市缴费证明申请退还重复缴纳费款;

       8.缴费人在本市和外省市同时以城乡居民身份重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学生可凭外省市缴费证明、外省市学籍证明申请退还重复缴纳费款;其他缴费人可凭外省市缴费证明、外省市户口簿(居住证)申请退还重复缴纳费款。

       二、退费申请受理部门和办理流程

       (一)税务部门受理

       属于下列情形的,缴费人填写《退费申请表》,向主管税务局申请办理退费业务。符合退费申请条件、提供材料齐全的,税务部门受理退费申请,并将退费信息按照管理险种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无待遇支出、补贴等情况后将费款退还缴费人:

       1.城乡居民申请退还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属于2019年1月1日及以后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的;

       2.城乡居民申请退还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属于2023年9月1日及以后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的;

       3.灵活就业人员申请退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属于2021年1月21日及以后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的;

       4.灵活就业人员申请退还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属于2024年1月1日及以后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的;

       5.用人单位申请退还的社会保险费属于2024年1月1日及以后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的。

       (二)人社部门受理

       属于下列情形的,缴费人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退费业务。符合退费申请条件、提供材料齐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退费申请,并在审核确认无待遇支出、补贴等情况后将费款退还缴费人:

       1.城乡居民申请退还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属于2019年1月1日前自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的;

       2.灵活就业人员申请退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属于2021年1月21日前自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的;

       3.用人单位申请退还的费款属于2024年1月1日前自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的;

       4.缴费人申请退还的费款属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后向税务部门缴纳且已完成权益记录的。

       (三)医保部门受理

       属于下列情形的,缴费人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退费业务。符合退费申请条件、提供材料齐全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理退费申请,并在审核确认无待遇支出情况后将费款退还缴费人:

       1.城乡居民申请退还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属于2023年9月1日前缴纳的;

       2.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申请退还的费款属于2024年1月1日前缴纳的;

       3.缴费人申请退还的费款属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后向税务部门缴纳且已完成权益记录的。

       三、其他事项

       (一)因参保登记信息变更、缴费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缴费后权益记录失败的,缴费人可持身份证明材料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的已缴费款。

       (二)因各部门信息系统调整、数据交互等非缴费人原因导致多缴、错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人可凭相关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申请退还情况说明中载明的已缴费款。

       (三)因政策调整、审计稽核、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缴费检查等原因,要求退回已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人可持身份证明材料和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件、文书申请办理退费业务。

       (四)因缴费人死亡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退费业务前,须先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死亡登记。

       (五)缴费人为单位的,身份证明材料为合法有效的证照(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其他身份登记证明等);缴费人为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为本人身份证件。自然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本人签字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委托书应明确退费银行账户信息。自然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出具书面委托书的,被委托人可持情况说明以及委托关系证明材料(含户口簿、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遗嘱、公证书等)代为办理。

       (六)缴费人所提供的退费办理材料对应的时间或时段应与申请退还的费款所属期相符。缴费人为单位的,退费办理材料应加盖公章;缴费人为自然人的,退费办理材料应由本人签字确认。

       (七)缴费人为单位的,退还费款应退付至缴费人在退费申请受理部门登记的银行账户,如因特殊情况需退至其他指定账户,缴费人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缴费人为自然人的,退还费款应退付至本人银行账户,如因特殊情况需退至其他指定账户,本人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八)缴费人申请退还的费款所属期内存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注资的,优先冲抵个人账户余额,个人账户余额不足部分在退还费款金额中扣除。在申请退还的费款所属期内发生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待遇支出的,参保人员须先行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金收回后,方可完成退费审核业务。

       (九)退还费款因故无法退付至缴费人提供的银行账户的,由退费申请受理部门通知缴费人更正账户信息。

       (十)退费业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无法撤销退费申请。

       (十一)用人单位因用工时间、职工身份类别等社会保险登记问题申请办理退费业务的,在退费业务审核通过后,应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变更社会保险登记信息。

       (十二)退还费款到账前,缴费人暂勿办理单位变更、合并、注销或人员信息合并等可能改变退费信息的业务。

       (十三)退还费款金额与相应属期的已缴费款金额一致,退还费款不加算利息。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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