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31日 晋财预[2002]12号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地中心支行: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项改革后有关问题的
补充通知》(财预[2002]2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
局、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财政体制调整后有关预算管理
和收入征缴及入库等具体问题的通知》(晋财预[2001]155号)和《关于转
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分项改革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
知》(晋财预[2002]5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确保所得税收入分项改革和省
对市地新体制的顺利运行。
附件: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有关问题的补充
通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