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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对外商投资企业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0-11-23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3/2000信息】 为了吸引外商来华投资,鼓励外国企业到 我国投资办厂和生产经营,吸引外国资本进入我国市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近期, 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为了使外 商投资企业早日了解、享受这些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新的优惠政策介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进口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 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 口商品目录》中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及按合 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 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 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 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 节增值税。 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 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 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出口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1.自1999年11月1日起,老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由原出口免税办法 改为出口退税办法。具体退(免)税的计算办法按现行自营生产企业“先征后退”或 “免、抵、退”税办法执行。如老外商投资企业要求对出口货物继续免税,可在1999 年11月底前向主管征税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其出口货物在2000年底前,也 可继续按照财政部、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 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从2001年1月1日起,其出口货物 改按退税办法。 2.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 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 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3.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 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具体规定为: ①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外资企业,包括中外 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 金必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含25%)以上。 ②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通知》(国 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 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设备。对符 合上述规定的项目,购货合同中列示的随设备购进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 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也可以退税。对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 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的在国内采购的设备,不能 享受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③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 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二是必须是在税务机关 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设备。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参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方法, 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财税字[1999]273号)。 (二)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 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费实际发生额的50%, 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自1999年1月1日起,将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关于从事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 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 税的规定,将原规定享受该优惠政策只能是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或经济特区、经济技 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范围扩 大到全国各地区执行。 (四)对我国各航空公司与外商在1999年9月1日以前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支付的租 金免征预提所得税。1999年9月1日以后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支付的租金,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征收预提 所得税。税款由民航企业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 (五)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 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在营业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 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 税。 (二)对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转让收入,应自1994年1月1日起 征收营业税。对外国企业1993年底以前与我国境内单位签订的转让无形资产合同,所 取得的转让无形资产收入,无论何时取得,均不征营业税。(k2000110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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