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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社〔2026〕29号颁布时间:2026-04-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光荣院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制定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光荣院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202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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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光荣院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光荣院能力提升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彩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支持有一定基础的光荣院实施适老化改造和购置医疗(康复)设备等,提升光荣院服务能力和水平。该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负责管理。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有效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光荣院,是指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优抚对象,并对其实行特殊保障的优抚事业单位。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四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共同研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统筹服务备战打仗需求和区域间平衡,研究确定当年支持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中央财政对支持省给予定额补助。
第五条 项目资金拟支持的光荣院由相关省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确定后报退役军人事务部拥军优抚司和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备案。省级财政部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可平均分配至相关光荣院,也可根据光荣院发展实际分档次补助。
第六条 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相关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商财政部门设定项目资金区域绩效目标,与资金分配方案一同报送至退役军人事务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对相关省报送的区域绩效目标及资金分配方案的完整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后,函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将资金下达至省级财政部门,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并抄送退役军人事务部和财政部有关监管局。
第七条 项目资金由光荣院用于以下用途:
参照《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养老机构设施设备配置(MZ/T 215-2024)》行业标准,对居住、医疗康复、公共活动空间及其他空间进行适老化改造;改造水电暖气、消防设施设备等,增设隔离功能、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设备;购置用于服务老年优抚对象的康养设施设备和必要的医疗设备,推动一定数量普通床位改建为护理型床位。
第八条 项目资金使用应与各级财政安排的支持光荣院发展建设相关资金做好衔接,且不得在同一年度内与中央财政优抚事业单位补助经费、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重复安排。
第九条 光荣院应严格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将项目资金用于《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1〕18号)等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地方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截留和滞留项目资金。
第十条 项目资金支付、政府采购、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资助的光荣院应当在新增设施设备的显著位置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三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要求下达和执行。相关省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应切实采取措施,督促有关光荣院加强项目资金预算执行管理。财政部有关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施监督。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对项目总体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具体内容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项目绩效评价情况等。省级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要切实担起项目资金规范使用监督管理的责任,严格绩效目标管理及绩效运行监控,并将绩效结果等作为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不断提高项目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项目总体和具体项目的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及完成情况等。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光荣院应加强内控风险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光荣院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