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是否有权拒绝罚款
录入时间:2000-11-22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2/2000信息】 问:集团税稽查局对我单位进行了检查,
查补税款1.5万元,并罚款1倍,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并拒绝了我单位的听证的
请求,请问我单位是否有权拒绝罚款?
答: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
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
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
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拙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
利。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
前,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因
此,根据上述规定,你单位可以拒绝缴纳罚款。(d200011190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