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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折扣和回扣怎样列支

录入时间:2000-11-16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6/2000信息】 问:我是一名会计人员,前几天我公司销 售一批货物,并给客户提取了几千元的销售折扣和回扣。经理吩咐我将销售折扣和销 售回扣冲减相关销售收入进行核算,其中销售折扣与销货发票分别入账,这样就可以 不缴纳所得税。请问,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472号)规定:1.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 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 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2.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 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因此,你公司的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分开两张发票, 又把销售折扣额与回扣额合并冲减有关收入的做法是不对的,给客户的折扣及回扣也 应计入销售收入足额纳税。(a200011150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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