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窑洞“顶工资”该咋样纳税和记账
录入时间:2000-11-16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6/2000信息】 问:我县政府招待所属全民所有制自收自
支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今年该招待所将自己街面的10孔窑洞分给了10个职工,
以此作为职工的工资,职工又将自己分到的窑洞对外租赁给其他个人搞营业,其取
得的租赁收入均高于本人的工资。那么请问该招待所在会计财务上应怎样核算?是否
应缴纳营业税和房产税?是否以租赁收入为计税依据?职工是否应作为二房东缴纳营业
税和房产税?
答:你提出的县政府招待所将10孔窑洞分给了职工抵顶工资,如果从单位的固定
资产帐上已将数字下帐,并不再提折旧,产权归10个职工,并办理了有关手续,可按
销售不动产计征招待所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如果光是抵顶职工工资,没有办有关手续,产权归招待所,招待所要依法缴纳出
租房屋的房产税、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职工将窑洞又出租,要缴纳出租收入的房产税、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其中房产税的计税办法,应扣除第一次招待所所缴纳的房产税,计税依据是租赁收入。
(af20001104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