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1/16/2000信息】 问:我于今年3月份在自家临街楼房开了
两间“工艺美术装磺部”(下班业余时间经营)以自己的书法、绘画及美术设计特长为
基础,从事装饰装磺、广告宣传设计制作、写字、刻字、印字、绘画、裱画,并兼管
门牌、刻写、工艺牌设计制作。
此项经营业务,当地地税机关认定我是从事装饰、广告、其它服务业,应缴营业
税,我按要求一直缴营业税。
但是今年6月以来,当地国税机关却认定我是:要么是加工业,要么是混合销售,
总之,不应该缴营业税,应该缴增值税,并因我给地税一直缴税,给他们不缴税,
对我要进行强制措施!
请问:
1.我已经缴了税,而当地国税机关多次纠缠不止,追着我重复缴税,并要采取
强制措施,我将何去何从?
2.我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属什么行业,应纳什么税?
答:从您信中介绍的情况来看,您是一个多才多艺的人,尽管只有两间门面,但
经营的项目比较广泛,包括有:装饰、装磺、广告宣传设计制作、写字、刻字、印字、
绘画、裱画,并兼营门牌刻写、工艺牌设计制作。
用现行税收改革来衡量,应该说既有增值税的应税项目,也有营业税的应税项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
条例缴纳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条对“货物”作了更明确的解释:“货物,是
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也就是说,不管纳税人的“货物”是自
己加工生产的,还是购进后又出售的,只要是“有形动产”且销售成立,便发生增值
税纳税义务。因此,你所从事的装饰装磺、广告宣传牌(门牌、工艺牌)设计制作等,
一般都由您自行购料并制做,而非单纯提供劳务,具有工业性加工的性质,因此应征
收增值税。至于单纯的写字、刻字、印字、绘画、裱画等,因以提供劳务为主(尽管
可能耗费少量自己的材料),因属于“其它服务业”,故应缴纳营业税。
需要说明的是,广告牌、宣传牌的制作,尽管具有广告的作用,但不属于“广告
业”的征税范围。因为按照国税发[1993]149号《营业税目注释(试行稿)》中的解释:
“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
橱窗、霓红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
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凡未提供相关服务的,当然就不属于广告业的
范畴,如您所做的广告牌等,做好交货后便钱货两清,无需事后再为其提供服务,因
此属销售货物行为,毫无疑问应缴增值税。
此外,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衡量,您从事多种经营项
目应属于“兼营非应税劳务”,按照该“细则”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
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
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
营业税。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
机关确定。”([93]财税字第40号)。
综上所述,您的多个经营项目如能对照上述规定按“货物”和“劳务”两大类分
别核算,就应向国税和地税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否则,应一并向国税缴纳增值
税,不缴营业税。(af20001104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