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1/15/2000信息】 问:我想请教一个问题:某户有门面一个,
面积是20平方米(该段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为3元/平),今年2月1日签订合同租给某
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6月底前收租金5000元(每月1000元)。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
同事们出现了不同看法:有的认为该户出租房屋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
税也应扣除。有的认为上述“三税”属费用类,已在每月固定费用中扣除,不予再扣。
请给予指教。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转让、房屋出租收
入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川地税发[1996]00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房产转让、房
屋出租过程中按规定缴纳的特种税金、附加、费用等可持完税(缴款)凭证,在应纳税
所得额、房屋出租收入中修缮费用以前给予扣除。
法定的固定费用扣除,是我国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考虑纳税人的生计等有关费
用而制定的法定扣除标准,它与房产转让,出租中缴纳的营业税等费用无关,所以,
纳税人出租房屋时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也应在租金收入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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