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切勿超期
录入时间:2000-11-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4/2000信息】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税务机
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对当事人的处罚决定。但税务机关的申请权并非永久
有效,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使用。
例如:1999年7月某税务机关对某企业的偷税行为进行检查并作出处理,责令限
期补缴所偷税款以及一倍罚款。然而企业以资金困难为由,向税务机关提交一份分期
缴纳的申请。2000年5月,因企业仍未缴纳上述款项,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
执行以上税款及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却作出不受理的决定,因为该
申请已超过了法定期限。
由于《税收征管法》只规定了税务机关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而有
关申请权法定期限的规定则见于《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的条文中。在税务稽查执法过程中,
这一点往往容易被税收执法人员忽视,成为执法的“盲点”,因此而造成超过法定期
限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被受理的情况,使国家税收蒙受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十八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
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
院不予受理。”税务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
必须复议前置的纳税行为;一类是可以选择复议的行政处罚。
一、纳税行为的法定起诉期限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纳税担保人(下称被执行人)对税务机关征税行为的法定起诉期限为收到复议决
定书之日起或者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这样,税务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征
税决定的法定期限为被执行人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或者在复议期满之日起一百九十
五天(15+180)内。
二、税收行政处罚的法定起诉期限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以及《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
对税收行政处罚的法定起诉期限分为三种情况:
1.选择复议的法定起诉期限: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
或复议期满之日起第十五日届满。
2.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起诉期限:被执行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
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在接到处罚通
知之日起第十五日届满。
3.被执行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
履行于,则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第六十日届满(60日内有
复议权)。
上述案例属于第三种情况,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应当
在被执行人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第二百四十日(60+180)内即2000年3月底前提出。税
务机关于2000年5月才提出申请,自然会被法院驳回。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时效问题是个程序问题,在处理税务案件时,程序是非
常重要的,有时在整个案件中会起到关键的作用。税务机关应把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
摆在同等重要的地位,给予足够重视,从而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保障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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