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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饲料个体户征免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0-11-02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2/2000信息】 问:我是农村生产经营饲料个体户,购销 颗粒饲料,属于增值税免税产品。但当地国税部门说我未办理免税手续,要我交税, 我每月已交纳增值税100元。不久前,在查实我的营业额后,要我补税,但我看到有 些同样经营饲料的业户未交税。请问我经营免税的饲料,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应如 何纳税?申请免税手续如何办? 答:你提出的问题,关于生产经营免税的饲料是否应该纳税?经查阅税收法规的 规定是: 第一、税法规定免纳增值税的饲料,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加工品,其范围 包括5种:一、单一大宗饲料,即是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 品或副产品,限于糠麸、酒糟、油饼、骨粉、鱼粉、饲料级磷酸氢钙。二、混合饲料。 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以上3类的参兑量共应占全部原料 95%的比例)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 象及其不同生长发育阶段,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配方加工生产而形成能满足饲养动物全 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四、复合预混料。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 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氨基酸 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 匀混合物。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 匀混合物。(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和饲料用赖氨酸均不属饲料范围,应征收增值税,不 能享受免税待遇。)另外,未经过复制的糠麸、油渣(饼)、酒糟、糖渣、骨粉、鱼粉 也按“饲料”的适用税率征税。 不知您经营的颗粒饲料(可能是依外在形态定名),是否属于以上五类饲料范围, 因为这同能否申请免税是有重大关联的。 第二、饲料产品的认定和办理免税申请的手续。1、饲料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饲 料产品符合申请免税条件的,首先应向县(市)国税局和饲料办提出抽样送检的申请, 经初审后对其饲料产品进行抽样。加贴盖有两部门印章的封条报送市、州饲料办,并 附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标准、产品标签和《湖北省饲料生产企业基本 情况表》(由生产企业向饲料工业办领取),经市、州、林区饲料办集中审核签署意见 后报送省饲料工业办公室,样品送湖北省饲料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认为合格后出具 《湖北省饲料产品认定报告》,再由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审核,并在《湖北省饲料工业 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书》上签具意见,发还给各申报企业。申报企业持上述经认定 合格的《产品认定报告》和《审核意见书》,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报 告,并填写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湖北省饲料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审批表》,经审 核批准后逐级上报,在当年第一季度审定集中上报到省国家税务局,经审核批准后下 发给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2、饲料经营企业经营的饲料产 品符合免税条件的,须持饲料生产企业出具的普通发票(影印件)等有关资料,向所在 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审批后上报县(市)国家税务局,经其审核批准后, 由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饲料生产企业和饲料经营企业凡未经国税机关批准免税的,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 税,不得享受免税待遇。因此,如果您没有办理以上手续,所在地国税主管机关就应 依照税法规定征税。 第三、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产、经 营饲料的增值税税率为13%(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属工业生产户的按销 售额计征的征收率为6%,居商业经营户的征收率为4%。假定某商业经营户(小规模 纳税人)月销售额为2500元,则当月应缴纳增值税100元。如果你是生产经营规模小、 又确无建账能力,经所在地县级国税机关批准可不建账或暂缓建账而实行定期定额征 收的个体工商户,一般情况下应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定税额纳税。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制定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如果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 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20%至30%(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必须如实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按调整后的税额缴税。否则就要补交税款并按偷税处理。 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对你的补税数额是否恰当,可以依照这个规定来衡量。 (ap20001002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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