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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再就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00-11-01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1/2000信息】 目前,我国对下岗职工的税收优惠主要有 以下几种: 营业税的优惠 下岗职工从事社会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持下岗证 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 %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但第一年免税期满后 ,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企业 所得税的优惠 为安置下岗、失业职工新办的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接受安置下岗、 失业职工达到从业人员50%以上,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劳服企业,经主管税务机 关批准后,免征所得税3年。 安置下岗、失业职工达到从业人员50%以上的私营企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门认定,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吸收下 岗人员达到30%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下岗职工从事社会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 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 岗证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一年免税期 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优惠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 征,免征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m20001003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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