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请莫拒收税务处罚决定书
录入时间:2000-11-03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3/2000信息】 在日常税收工作中,当税务机关送达税务
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一些单位和个人常借口“处罚不公”拒收。其实,拒收税务处罚
决定书是不可取的,不仅不能逃避应受的处罚,而且还有碍行使税务复议和诉讼权。
首先,当事人拒收税务行政决定书并不影响处罚决定书的送达。《税收征收管理
法》第74条明确规定:“受送达人……或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
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的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并将税务文
书留置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二,当事人拒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不影响处罚决定书的生效。税务机关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不因为当事人拒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处罚决定书一旦发生法律
效力,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履行,对拒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
第56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当事人拒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有碍于自己行使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
权利。《税收征管法》第56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
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
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纳税人拒收税务处罚决定书,
就不能很好地了解处罚的依据和具体内容,也就不能很好地提出充足的复议和起诉
理由,结果等于放弃了复议、起诉的权利,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纳税人自己原本不
会失去的利益。
因此,纳税人不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认可,都应该先把处罚决定书收下
来。如果你认为处罚决定书处罚不公,那么,你应该依法行使自己享有的复议和起诉
的权利,绝不能因拒收而放弃权利。(n20001004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