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电网改造工程该征什么税
录入时间:2000-09-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6/2000信息】 农村电网改造,是对原有农村供电线路进
行更新改造,提高供电质量,造福农村的一项“心心工程”。一般由乡镇电力管理站
与所属行政村组签订施工合同,并由电力管理站提供电线电缆、绝缘材料、变压器、
电线杆及电表等电工器材,统一施工安装后向村组进行结算。对于这项业务应该征什
么税的问题,各方意见不一。国税机关认为,电力管理站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
业务是电力和与电力相关器材的销售,农网改造工程收费中电工器材的销售收入占大
头,所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地税机关认为,流转税的课税对象
应依经营行为的属性来确定,农网改造明显不是以销售电工器材为目的,而是属于建
筑安装工程业包工包料的业务,因此不论材料销售占多大比重,都应属营业税的征收
范围。同时,农村电力管理站本来就应承担供电线路的养护职责,至于工商登记经营
项目中有无兼营电网安装施工,那是工商行政部门管理的范畴;再说电力管理站经批
准的经营项目中也不一定都有电工器材销售,因此与纳税无关。电力部门大多倾向于
缴纳营业税,但也有的电力管理站因电工器材作价较低,实际税负低于3%而愿意缴
纳无产者部。由于三方意见不能一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税收征管,而且不利于加
强国税、地税之间的协作关系。
由于这一问题有一定的普遍意义,值得认真研究解决。我们认为,彻底解决混合
销售行为应征税种的界定问题,是要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即将建筑安装业、交通运
输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在此之前,可由国家税务总局对此类业务作出一个统一
界定的标准,即是依纳税主体的性质而定?还是依经营项目的性质而定?而目前的过
渡办法,我们认为可分别情况处理。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关于“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的单位的个人,为营业税
的纳税义务人”的规定,营业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应税劳务”。但《营业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又规定:“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
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对照农村电网改造这一具
体项目,可分为三种情况对待:一是由于电力管理站不属专业建筑安装企业,所提供
的电工器材一般也不列入“安装工程产值”,因此可以分别核算。即销售的电工器材
缴纳增值税,收取的工程作业劳务所得缴纳营业税。二是电力管理站如财务上未分别
核算,应按材料销售与工程作业收费孰大的原则,依混合销售行为确定是缴纳增值税
或营业税。三是如电力管理站将此项改造工程委托专业电力安装企业施工,而后由电
力管理站分别向村组收费后统一结算的,应依建筑安装业总包与分包的办法计算缴纳
营业税。 (ah20000802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