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票、货场经营发票及铁路装卸费专用收据所列金额能抵扣吗
录入时间:2000-09-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6/2000信息】 问:前不久,我厂(一般纳税人)到外省销
售鞭炮,取得铁路局货票一张,金额21873.33元,铁路货场经营发票一张,金额344
元(含发送综合服务费、加固材料费及服务费),铁路装卸费收据一份,金额810元。
三张发票总金额23027.33元,按运费7%计算进项税额1506.46元。国税局稽查人员
来厂检查,将保险费、装卸费及服务费等其他杂费予以剔除,不予抵扣。请问同是铁
路局开出的与运输有关的费用,为什么不能抵扣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
0]14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铁路
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范围限于铁路运输部门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以下项目:运输运
营费用(即发到运费和运行运费);铁路建设基金;临管铁路运费及新线运费(如:京
九运费、京九分流加价等)。
因此,该主管税务机关对你厂作出的对装卸费、保险费、服务费及其他杂费不予
抵扣的处理是正确的。 (as20000804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