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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之二)

录入时间:2000-09-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6/2000信息】 二、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及优惠政策 规定 (一)行业产业免减特殊规定 1.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 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 税,第3至第5年按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 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按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 业所得税。 2.先进技术企业在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 得税。 3.对设在凉山州、甘孜州、阿坝州等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 和投资于农业综合开发和使用新技术的农副产品深加工、林业开发项目的外商投资企 业,在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在以后的10年内减征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15 -30%。 4.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3至第8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投资于农业、牧业、林业以及使用新技术的农副产品深加工、林业开发项目 的外商没资企业,在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在以后的10年内减征企业应纳 所得税额的30%。 6.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 免缴5年企业所得税。 (二)地方所得税减免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 2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经营期不满10年的生产性外 商投资企业和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 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2年减半证收地方所得税。 2.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 年度起,经营期10年以上的,前5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经营期10年以下的,前3年减半 征收地方所得税。                    (e200008300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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