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开饮食店免税吗
录入时间:2000-08-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9/2000信息】 问:我系原某国有印刷企业的一名下岗职
工,已取得了《下岗证》,为解决五口之家的生活来源和方便当地居民的生活起见,
便开设了一个饮食店,听说下岗职工可享受免税照顾。请问,下岗职工开设饮食店可
以免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文件规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家庭清洁卫生、初
级卫生保健、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养老、病人看护、幼儿
和学生接送、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咨询服务,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开设饮食店取得的营业收入,不属上述文
件规定的范畴,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饮食服务业营业税5%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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