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售、购房屋应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2000-08-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3/2000信息】 个人售购住房应如何纳税?
为促进我国居民住宅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为了配
合国家住房改革,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了与之相配套的税收法规。从事住房买卖的个人,你可知道自己在住房买卖过程中应
如何纳税吗?
个人售、购住房如何缴纳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
税字[1999]210号文件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
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
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对居民个人
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如何正确计算和缴纳个人出售住房应纳的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
税字[1999]278号文件对此作了如下规定: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
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
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
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
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
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三)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
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
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
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具体办法为:
(一)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
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纳税
人正式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
(二)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
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
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
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
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三)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
所得税缴入国库。
(四)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
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
方可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
(五)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
缴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四、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
个人所得税。 (m20000603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