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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与城镇土地使用税不是一回事

录入时间:2000-08-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8/2000信息】 问:我于1994年在市区购得一栋房屋,在 办理土地过户手续时,已向土地局交了二十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交了出让金还交 不交土地使用税? 答:湖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 称《条例》)的规定,制定了(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凡在本省城市(包括郊区)、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 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条例》和《 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 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你向土地局交了20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就已经拥有土地 使用权,而且在市区,应按有关规定,每年都要向当地地税部门申报和缴纳城镇土地 使用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不是一回事。   (k20000804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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