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期间税务行政行为可否停止执行
录入时间:2000-08-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8/2000信息】 问:因税务机关认定我存在偷税行为,对
我作出补税罚款的决定。但在偷税认定上,我与税务机关持异议,对其作出的处罚决
定不服,就向该税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请问:在复议期间,我是否可以暂
时不交补税和罚款?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
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
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因此根
据你的情况,你可以根据第(三)种佾形,向申请复议的税务机关提出停止执行的申请,
得到批准后,可暂时停止执行。否则,你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交纳补税与
罚款。 (k20000804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