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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票应当保存十年

录入时间:2000-08-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8/2000信息】 问:我是一个体工商户,前两天,当地税 务机关在我的门面搞税务检查时,让我拿出前几个月的税票,但由于税票被小孩撕了, 拿不出,税务机关告诉我税票没有按规定保存,要给予适当的处罚。请问:税票保存 有什么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 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 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 造、变速或者擅自损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和 第六十二条又分别规定: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应当 保存十年。纳税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规 定的保存期限以前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 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由此看来,纳税人在缴纳税款以后,必须将税票妥善保存十年,以免除不必要 的处罚。                         (k20000804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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