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8/28/2000信息】 问:我是一个体工商户,前两天,当地税
务机关在我的门面搞税务检查时,让我拿出前几个月的税票,但由于税票被小孩撕了,
拿不出,税务机关告诉我税票没有按规定保存,要给予适当的处罚。请问:税票保存
有什么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
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
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
造、变速或者擅自损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和
第六十二条又分别规定: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应当
保存十年。纳税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规
定的保存期限以前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
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由此看来,纳税人在缴纳税款以后,必须将税票妥善保存十年,以免除不必要
的处罚。 (k20000804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