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
录入时间:2000-08-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3/2000信息】 周末,回家看望父母,一位老邻居向我诉
说一件“冤屈事”:他已经不做生意了,却被税务机关罚款1000元。
事情是这样的。去年,他在镇上开了间杂货店,及时办理了税务登记,并且月月
按时申报纳税。经营一年,没什么赚头,便于今年元月将店铺转让给了一位朋友。既
然不干生意,他觉得要税务登记证也没有用处,就把税务登记证同时转借给那位朋友。
上个月税务机关却给他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要他在5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
务登记注销手续,他当时也没把这件事放在心上。5天以后,税务机关又给他送达《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税务处罚决定书》,对他逾期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及转借税务登记证件的行为分别予以500元罚款。他感到非常冤屈,认为是税务机关
有意给他过不去。
其实,税务登记的变更或者注销是有严格法律程序和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
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
注销税务登记。同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
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
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税务登记证的使
用和管理也另有明确规定。《征管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
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对违反使用规定的,《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
十七条予以处罚(即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罚款)。
由此可见,税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逾期未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且将
税务登记证件转借他人使用的行为依法分别予以处罚,是正确和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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