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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确定计税包装物的计税价格

录入时间:2000-07-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8/2000信息】 税法规定,包装物收入应并入销售额一同 征税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连同包装一并销售的,不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 均应并入销售额中一并征税。 2.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 额征税,但对逾期(一年)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应并入销售征税。 3.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 金,无论是否退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因此,在确定包装物是否应税的基础上,关键就是如何正确计算包装物的计税价 格了。在实践中,笔者发现各地存在几种不同的计税方法,造成了计算税金的不统一。 例: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8年7月销售粮食白酒时收取包装物押金117 00元,单独计账,1999年8月将包装物押金全部返还购货方。 计税方法一: 包装物计税价格=包装物押金收入 应交消费税=11700×25%=2925元 应产增值税=11700×17%=1989元 会计分录为: A.借:其他业务支出 2925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925 B.借:应付账款 1989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1989 此方法没有将包装物押金分离出增值税额,显然是错误的。 计税方法二: 包装物应交消费税计税价格=包装物押金收入=11700元 包装物应交增值税计税价格=包装物押金收入÷(1+增值税税率)=11700÷(1 +17%)=10000元 应交消费税=11700×25%=2925元 应交增值税=11700÷(1+17%)×17%=1700元 会计分录为: A.借:其他业务支出 2925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925 B.借:应付账款 17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1700 此方法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计税价格不一,而税法规定消费税是价内税,增值是价 外税,这就决定了它们两者的税基应该是一致的,因而这种方法也是错误的。 正确的计税方法: 包装物计税价格=包装物押金收入÷(1+增值税税率)=11700÷(1+17%)=100 00元 应交消费税=10000×25%=2500元 应交增值税=10000×17%=1700元 会计分录为: A.借:其他业务支出 2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500 B.借:应付账款 17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1700    (as20000703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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