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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视同销售行为的账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0-07-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8/2000信息】 所谓视同销售行为,是指某些转让货物或 提供劳务的行为虽然不完全具备销售的基本条件,但税法规定应按视同销售来处理的 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 的,视同销售货物: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 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机关机构设 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将自产、 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⑥将自产、委托加 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 人消费;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目前,在视同销售行为的 账务处理上,相关税法未予以明确规定。在日常征管工作中也有许多不同的处理意见, 账务处理不尽相同。但根据财政部[1994]财会字第31号《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 问题的解答》中作出的有关政策界限,笔者认为,视同销售行为应区分自产自用产品 的视同销售行为和非自产自用产品的视同销售行为两种情况来进行处理。 一、自产自用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账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1994]财会字第31号文规定,自产自用产品主要包括用于在建工程、 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 利、奖励等方面的产品,自产自用的产品在会计上应按成本结转,不作销售处理。为 此企业用于自产自用的产品,应按发出产品成本贷记“产成品”,按产品正常售价或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成本 和销项税额的合计额借记有关科目。 例:某企业将自产的水泥一批用于本单位在建工程,该批水泥成本为8万元,售 价为10万元。其账务处理如下: 计提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10×17%=1.7万元 借:在建工程 97000 贷:产成品 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二、非自产自用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账务处理 非自产自用产品视同销售行为是指除自产自用产品以外的视同销售行为,包括将 自产产品用于投资、分配给股东等,这类视同销售行为由于不符合财政部[1994]财会 字第31号文有关“自产自用产品”的规定,因此其视同销售行为应通过销售账户处理。 在发出产品时,按实际用于投资或分配的产品数,借记相关科目;按发出产品成本, 贷记“产品销售收入”,按产品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 金——应交增值(销项税额)”。同时按发出产品结转成本,借记“产品销售成本”, 贷记“产成品”。 例:某彩电股份公司(一般纳税人)1999年元旦将一批彩电分配给投资者,产品成 本80万元,销售价格100万元。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利润 117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0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借:产品销售成本 800000 贷:产成品 800000 借:利润分配——应付利润 1170000 贷:应付利润 1170000       (as20000703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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