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7/18/2000信息】 北京市W建材集团公司注册在北京市某区,
经济性质为股份制,注册资金1000万元,主要经营建筑材料、装潢材料、竹木制品等。
1999年9月,税务机关在对W建材集团公司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产品销售收入”
账户中有笔红字,总金额为148000元,已冲销当期销售收入。税务人员立即调出了企
业的红字发票。这是一张普通发票,号码为NO.0465783,开具日期为1998年6月20日,
退货品种为高密度防火板。税务人员又对企业仓库进出记录作了详细查阅,没有发现
这批货物再入库记录。当向企业有关人员调查时,得到答复是:这批货物确实是退货,
只是由于工作人员一时疏忽没有作记录。为了搞清事实真象,税务人员对这批货物的
来龙去脉进行了详细调查,发现了两个疑点,其一:1998年4月,W建材集团公司向某
地购进这批货物后,当时就支付了货款,按货物进价核算,账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
但是,记账凭证后面未附购货发票。随后,这批货物销售时,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
票,依17%的税率申报缴纳了增值税,并已结转了销售成本;其二:1998年6月W建材
集团公司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作退货处理时,账务处理为:
借:产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此笔帐务的购进、退货账务处理科目使用正确,但是,记账凭证后面没有附购货方税
务主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证明单,红字使用的发票也不是专用发票,而是普通发票。
由于是普通发票,所以其冲销的销项税额是推算得来的。此外,“应付账款”科目直
到检查的1999年9月,W建材集团公司尚未向对方支付退货款。
事实面前,W建材集团公司不能自圆其说,无奈之下道出真相。原来,这批高密
度防火板购进时,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情急之下,W
建材集团公司就采取了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将这批高密度防火板所取得的销售收入1
48000元予以冲销,一来弥补不能抵扣的损失,二来又能使账扎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税务机关对W建材
集团公司红字冲销行为不予认定,并要求W建材集团公司将已冲销的销售收入148000
元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后,补缴增值税21504元,并加收滞纳金。(l20000704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