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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滞纳金

录入时间:2000-07-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7/2000信息】 问:我是某公司的一名办税人员,在计算 加收的滞纳金时经常出现错误,计算的天数不是多一天就是少一天,以至于几次受到 税务机关的处罚。请问如何计算滞纳金才不会出错? 答:征管法实施细则第53条第79条作了明确规定:《税收征管法》第20条第2款 规定,加收滞纳税款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 税款之日止。《税收征管法》及细则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 含本数。如:某企业今年2月份应纳税款8000元,按规定应于次月7日前缴纳入库,但 该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在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应缴税逾期于次月 16日前才缴纳入库。税务机关应加收的滞纳金=所欠税款×(16-7)×2‰;即这个企 业应加收的滞纳金=8000×(16-7)×2‰=144元。同时,《税收征管法》还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有特殊困难,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缓缴税款的(如经县以上税 务局批准),在批准缓缴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如果超过批准的缓缴期限,税务机 关只对该企业超过缓缴期限的这几天加收滞纳金。 (d20000713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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