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国产设备投资如何抵免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0-07-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8/2000信息】 为了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 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了《技 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现就具体操作讲解如下。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 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 抵免。 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 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 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 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上述投资是指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资金,即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等;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 资重点》等有关政策文件中所列明的投资领域中的技术改造项目;技术改造是指企业 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 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 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备、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 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 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 从事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的企业,在申请办理国产设备投资 抵免时,应向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有效凭证和资料。 上述有效公章是指国家经贸委对限上技改项目出具的确认书加盖的“国家经贸委 投资与规划司”公章;限下技改项目确认书统一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原 有的“技术改造项目审查专用章”。 企业购置的按规定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产设备,以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为有效抵扣凭证。企业购置的按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产设备, 以购买设备的普通发票为有效抵扣凭证,其投资额为发票中注明的金额。 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5年内出租、 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上述设备是指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在批准的实施技术改造期限内实际 购置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国产设备投资是指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不包括设备的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的投资,均以每一年度设备投资总额计算应抵 免的投资额,以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企业所得税前实现的应纳企业所得税为基数,计 算每一纳税年度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在规定的期限内抵免。 企业设备购置前一年为亏损的,其投资抵免年限内每一年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 实现的应纳企业所得税,可用于抵免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计入查补税款隶属年度投资抵免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基数,但不得计入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 财政拨款购置设备的投资,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既有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投入, 又有财政拨款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财政拨款数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计算确定购置 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国产设备投资总额扣除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确定的购置国 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余额为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均以每一成员企业申报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 所得税。年度终了后,由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母公司)在办理汇总(合并)纳税 时,凭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 表》中确认的本年度抵免企业所得税额计算抵免额。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亏损的,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只能向以后年度结 转抵免,不得用其他盈利成员企业的所得税抵免。 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母公司)将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行汇 总(合并),确定汇总(合并)后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的应缴纳所得税额可用于抵免 成员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定的抵免企业所得税额,总机构(或母公司)汇总(合并)后的应 纳所得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成员企业投资额,可用总机构(或母公司)以后年 度汇总(合并)后的应纳所得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由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提出申请, 经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省以上税务机关审核,也可以直接报省以上税务机关审核。 中央企业及其与地方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技术改造项目,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国家 税务局审核。地方企业及地方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由省级地方税务局 审核。 注意: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后两个月内递交申 请报告。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 后,一个月内会作出准予或不准予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决定。凡未经税务机关审查 核准的,一律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上述政策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国家另有规定)。(l2000070421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