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有关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制度的规定
录入时间:2000-05-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2/2000信息】 北京市国税局规定,软件开发生产企
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软件纳税人),兼营其他货物或应税劳务,或单独
计价的软件产品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的,应分别核
算销售额、销项税额;为准确计算应退税款,软件纳税人应单独核算享受“即征
即退”政策软件产品的当期进项税额。对无法准确划分的,应按以下顺序确定:
①按当期实际生产成本计算;②按销售额比例计算。
1.软件纳税人销售符合规定的软件产品,可按软件产品的规定税率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
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上单独开具软件产品的销售额,或单独开具发票。
对软件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其软件产品应按规定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不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2.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软件纳税人,应如实填报《软件产品即征
即退审核确认表》(一式两份),并连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审核
确认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将《软件产品即征即退
审核确认表》一份留存备查,一份连同上述证明材料,一并退还软件纳税人。
软件纳税人新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新开业的软件纳税人生产销售符合规
定的软件产品,亦应按上述规定办理审核、确认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的当月,开始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3.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软件纳税人,其全部应税货物及劳务的应纳税
款应及时足额入库,并按月随同纳税申报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软件产品增
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一式四份)。对软件纳税人违反本项规定的,按照软件产
品的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4.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对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软件产品办理清算、退税
手续。对软件纳税人报送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审查核实后,主
管税务机关的征收部门、流转税管理部门和计划会计部门各留存一份,退还软件
纳税人一份,并对其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在其税款入库的次月底以前,办
理退库手续。
5.软件纳税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退回的清算退税款,在进行会计处理时,
应按财政部财会字[1995]6号文件规定,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
入”科目(外商投资企业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l200005038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