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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代办兼办公用电话业务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2000-03-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9/2000信息】 随着我国电信事业的迅猛发展,在城 乡从事公用电话业务经营的越来越多。它不仅方便了人们的生产、生活,也为经 营者提供了收入。从目前市场上个人从事经营公用电话的大致可分两种情况。第 一种委托代办,俗称“公用电话亭”。各电话亭属邮电部门的经营网点,在邮电 局一个统一营业执照下分列。邮电部门将“电话亭”经营人称之为代办人。代办 人将向用户收取的话费全额上交,作为邮电部门的营业收入,邮电部门付给代办 人劳务费。第二种是兼办,即私人住宅、小卖店以及其他单位(即兼办人),利用 其自用电话兼办公用电话业务。邮电部门按月向兼办人收取管理费,并按自用电 话标准收取电话费。那么个人代办或兼办公用电话的,应该怎样纳税呢?   一、应纳哪些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凡从事代办、兼办公用电话业务的个 人属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缴纳营业税。 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 行规定》的规定,凡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要一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加。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二条第2款的规定,对“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归纳起来,个人从事代办、 兼办公用电话业务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三税一费”。即,营业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计税依据和征收率   从事代办、兼办公用电话业务的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 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应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一)作为代办公用电话业务的 纳税人的计税依据为其每月(季)从邮电部门取得的全额劳务费(或手续费)收入; (二)兼办公用电话业务的纳税人的计税依据,为其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税率为5%。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分别按应纳营业税的7%(县城、建制镇、工矿 区为5%,农村为1%)和3%分别征收。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以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 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税率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营业税税额=营业额×5%   2.应纳城建税税额=应纳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3.应纳教育费附加额=应纳营业税税额×3%   4、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及纳税期限   从事代办、兼办公用电话业务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从邮电部 门取得管理费(或手续费)或与邮电部门结算的当天。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一般按属 地原则确定,即在哪个地方经营,就向该地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缴纳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一般为一个月,也可经税务机关确定为按次。按一个月为一 期纳税的,于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征 收一般采取代扣代缴或自行申报。均应当在次月七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 关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四、减免税政策规定   (一)起征点。对个人从事应纳营业税的月劳务收入达不到200——800元起征 点的,不征营业税。湖北省统一确定起征点为400元。   (二)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减征所得税。   五、举例说明   例1:李某受邮电部门委托在××镇从事公用电话代办业务,1999年3月31日 邮电局支付给李某上月代办公用电话业务手续费3000元整。其它允许扣除费用20 0元。问:李某该月应纳多少税费?   解:李某该月应纳税费计算如下:   1.营业税:3000×5%=150(元)   2.城建税:150×5%=7.5(元)   3.教育费附加:150×3%=4.5(元)   4.应预缴个人所得税:[(3000-150-7.5-4.5-200)×12×5%-0]÷ 12=131.90(元)   李某该月合计应申报缴纳税费为293.90元。   例2:张某在××市区开了一间杂货铺,由于其位置在车站附近,他便利用 自己私宅电话,经办理有关手续后,兼营公用电话业务。1999年3月份,他总共 从用户手中收取电话费3400元,另外还向用户收取了寻呼后的喊人费200元。月 底张某向主管邮电部门结账,其中结算电话费1600元,上交管理费300元。允许 扣除其它有关费用合计200元。问:张某该月应纳多少税费?   解:张某该月应纳税费计算如下:   1.营业税:[3400+200-(1600+300)]×5%=85(元)   2.城建税:85×7%=5.95(元)   3.教育费附加:85×3%=2.55(元)   4.应预缴个人所得税:[(3400+200-1600-300-85-5.95-2.55-2 00)×12×5%-0]÷12=70.33(元)   张某该月兼营公用电话业务合计应申报缴纳各项税费163.83元。                          (k200003038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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