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3/29/2000信息】 问:某一从事室内装潢的个体户,19
98年7月,以42000元的总造价承包了某地税分局的办税厅装潢。由于工程造价较
低,地税分局同意不征该工程的税收。同年8月工程竣工交付使用。1999年3月为
该工程的应付款期,此人到地税分局索款时,新任的分局长要其缴纳300元的税款。
几个月后,该人再次向该分局索款,地税分局又说要交1000元的税才给办理付款
手续。该人因害怕这税还要“增长”,只好交了税款,不过老是觉得这税交得挺
冤的。
答:首先,可以明确的说,这笔税款交得不“冤”。
其所从事的室内装潢业务,是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
定用途的工程作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室内装潢属于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建筑业的一个子税目;凡是提供装潢应税劳务
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装饰装潢营业税的纳税人;装饰装潢业的纳税人,无论与对
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它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即其计税依据为工程的总造价。因此,不论工程造价的高低,不论有没有和接受
劳务的单位达成有关缴税的协议,该纳税人都是装饰装潢营业税的纳税人,应按
工程总造价和适用税率(3%)计算缴纳营业税,以及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
设税、教育费附加,还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该纳税人所缴纳1000元
的税款并不“冤”,且仍未足额缴纳。
此外,提醒广大建筑(装潢)业纳税人,在提供应税劳务时,一定要依法纳税,
千万不要为逃避税收而以降低工程造价为代价,和接受劳务单位或个人达成包税
协议(这一现象较为普遍),否则就可能弄巧成拙。 (k200003027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