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未付进项税额不能抵
录入时间:1999-11-16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6/99信息】 最近,浙江省丽水市国税稽查局在对某
供应站进行的检查中发现,该站在1998年2月份与某冰箱厂签订了一份分期
付款的冰箱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购货方在半年内分二次支付货款。但应该站的
要求,冰箱厂在收到第一笔货款后,于2月份向其开具了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站在未付清全部货款的情况下,于3月份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金,
稽查局对该站此错误做法进行了处罚。该站负责人表示不解。
根据国税发[1995]01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
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
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
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由此可见
,税务机关对该站的处理是有依据的。
此外,根据上述文件第三条规定:各级国税机关要坚持按月核实纳税人购、
用、存专用发票的情况,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
售额征税。凡开具了专用发票,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账户核算的,一律按偷
税论处。冰箱厂对全额开具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应全额计提销项税金申报纳税
,但如果该厂是按照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收款金额分二次开具专用发票的话,
根据有关规定,就可以分二次纳税,以提高资金利用率,减少资金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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