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
录入时间:1999-11-16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6/99信息】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
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概念和特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
发票管理办法,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和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它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前提是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犯罪的后果是骗取出口退税、私抵扣税款,直接侵害国家利益。二者
是互为因果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特点如下:
1.犯罪的客体是侵犯国家对发票,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侵
犯的对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这里需
要指出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发票的一种,以商品或者劳动增值为应税对
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专用发票。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不仅简化了纳税核算,
而且利于实现税金的公开化、公平化,抑制偷税漏税等不法行为的滋生与蔓延。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直接抵扣税款,一些单位和个人便把非法虚开这种发票
作为“创收”的捷径,从中牟取暴利,给国家税收造成巨大损失,理应予以惩处。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我国发票管理法规及增值税条例等规定。这里的“
虚开”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人在没有任何实际商品交易的情况下,凭空填开
货名、数量、价格和销项税额等商品交易内容;二是行为人在有一定商品交易内
容的情况下,在填开发票时随意改变货名、虚增数量、销售税款。其虚开的方式
有:一是为自己开。即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它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本
身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和接收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及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以及为自己开具数量和金额不
实的相应发票的行为。其目的是为自己骗取出口退税或抵扣税款;二是让他人为
自己开。即没有货物购销、没有提供劳务或接收劳务的应税单位和个人,要求合
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它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
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三是介绍他们虚
开。即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它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与要求开具相应发票的
单位和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虚开相应发票的行为。以上不管采取哪种方
式虚开,均构成犯罪。
3.犯罪的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作为会计职业犯罪,可以是会计人员利用
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它发票的便利,私自虚开相应发票的行为,也可以是按
单位领导意图或被迫虚开相应发票的行为。出现这两种情况,均构成犯罪。之所
以说它是会计职业犯罪,因为按我国法律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会计部门是单
位法定的各种合法发票的管理部门,为虚开提供了可能,其它职业虚开发票的可
能性相对小得多。
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不以此作为
主观必要条件,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05条规定,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
款发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
数额较大且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
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
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
刑,并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
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防范
1. 建立和健全单位发票管理制度。单位财务部门要按照国家发票管理的规
定,建立和健全本单位发票管理制度,做到专人管理,专柜存放,明确责任,加
强控制。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作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要
视同现金管理,严格控制。2. 要实行发票集中填开制度,对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作为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应明确开票责任人,最好在财务部门配
备开票专人。开票员在开具发票时,要凭明确的商品交易,提供或接收劳务的凭
证为依据,并有相关领导签字,不能凭某些人口头通知开票。3. 要实行发票管
理牵制制度。发票购买、印制和发票保管领用,发票保管领用与发票计开,发票
计开与发票盖章等环节要分开管理,并定期检查发票购买、领用、结存情况,发
现问题及时处理。 (n9910045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