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1/16/99信息】 日前,江西省龙南县国税局在对某酒厂
进行增值税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仓库产品被盗,产品价值12.5万元,企业将损
失计入了待处理财产损益,但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税务机关根据物耗比计算
出被盗产品所耗用材料的进项税额,作出了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及罚款的处理
决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
的在产品和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
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
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
失。因此,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是有依据的。 (a991115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