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销售奖励款也应纳税
录入时间:1999-09-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0/99信息】 某酒类销售公司为国有商业企业,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
1999年1月,税务稽查人员对该企业1997年至1998年度纳税情
况进行检查时,几笔会计分录引起稽查人员的注意。
1997年4月17号凭证:
借:银行存款 587832
贷:营业外收入 173040
预收帐款 414792
1997年12月224号凭证:
借:银行存款 403028
贷:投资收益 403028
1998年4月117号凭证:
借:银行存款 52851.53
贷:营业外收入 52851.53
经税务稽查人员询问,并审核有关原始凭证,确认以上几笔款项是从销货方
取得的销售奖励。
根据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
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
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扣减”。该单位补缴增值税:1043711×
17%=177430.9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
十条“纳税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
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故对该单位加收滞纳金166185.33。 (l9909048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