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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期间出售商品要缴税

录入时间:1999-09-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2/99信息】 前不久,某国税分局接到群众举报,某 纳税户因店铺拆迁,于3月底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停业至7月底,但其在4月份 共向数家单位推销数万元商品,却未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经调查核实后, 该国税分局依法对其作出了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的处理。该纳税户大为 不解,声称:“停业手续早就办了,怎么还要缴税、罚款呢?”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业务,应 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依法补缴应纳税款。另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 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负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税务人员的耐心宣传、解释后,该纳税户心服口服地缴清了滞、罚、税款。                           (a99091000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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