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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取得购房补助是否纳税

录入时间:1999-09-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3/99信息】 问:我是一名中学教师,因工作业绩突 出,近期调入县城中学。为解除我家庭生活的后顾之忧,学校于今年6月特批2. 5万元,为我家购得一处住房。税务部门要求我就此补助及6月份工资薪金一并 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这部分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免税福利 费范围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 98]155号)文件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 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 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 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因此,这部分购房补助费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 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a99091000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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