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
录入时间:1999-09-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3/99信息】 7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
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并已于8月1日起开始
执行。近日,有些读者就该通知提出了一些问题,为此,《中华工商时报》咨询
了财政部及建设部的有关专家。
问:该通知中减免税收的普通住宅是如何界定的?它与高档住宅的区别是什
么?
答:国家对普通住宅目前有两种界定原则:
(一)根据建设部规定的投资项目类别来认定,对具体的项目可根据该项目
在规划建设审批时的审批结果所确定的类别认定其是否属于普通住宅。
(二)根据住宅的单位面积造价界定。如果其单位面积造价高于当地、当时
经济适用信房的单位面积造价的一倍以上,即可判定该住宅为高档住宅。
问:“通知”中所说的普通住宅包括哪些住房?
答: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和个人自建自用住房(私房)。
问:该“通知”中,“暂减”、“暂免”征收的时限有多长?
答:任何一个国家对财产的转移都是要征税的。那么,此次国家降低税收的
直接目的是鼓励房改房上市,盘活房地产的存量市场,以此来拉动相关产业的发
展。这是政府在特定历史时期采取的临时性措施,将来还要改回来。
为使房地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国家除降低税收外,还将采取取消和降
低部分收费,限制暴利,控制商品房的利润,将积压商品住宅转为经济适用房,
廉租住房和政策性安置住房,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实行限价销售等等一系列
的措施,通过多项改革措施的合力启动房地产市场,带动经济的增长。减免税收
的时限要根据市场发展的情况决定。
问:目前国内有多少空置商品房?其主要分布在哪些地方?
答:目前,全国商品房累计空置面积达8000余万平方米,其中商品住宅
的积压为6400万平方米,占商品房空置面积的70%左右。
商品房空置面积的60%多,集中在广东、上海、江苏、海南、浙江、辽宁
六省、市(其空置量都在450万平方米以上),这六个省市商品房屋空置面积
分别占全国商品房屋累计空置面积的21.75%、14.10%、7.11%、
6.40%、5.84%和5.14%。
问:在安置的商品住宅中,别墅、高档公寓空置面积有多少?
答:别墅、高档公寓的空置面积为518万平方米,占住宅空置面积的8.
43%。
问:税收减免政策自8月1日起执行,对购房人来讲其生效日期具体以什么
为准?是按购房合同签订日期算,还是以过户日期或交税日期为准?
答:以购房合同签署日期为准。8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的按老办法办理。
问:8月1日后签的购房合同,但已完税了怎么办?
答:此种情况的购房者可以通过发展商,向税务机关出示有关文件证明,申
请退还多交的款项。
问:怎样认定空置商品住房?
答:“通知”规定,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为
空置商品住房。其认定方法以当地房地产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书上签署的日期
为准。
问:政府对企、事业单位出售房改免征的营业税怎么使用?
答:可用于维修房屋和房改。
问:减免税收后,个人可获得多大利益?
答:按照以往房屋买卖税收要求,买卖双方大体要交6项税。减免税收后,
卖方如果不考虑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免除营业税部分可获得7%-8%的利。
若一卖一买,购房者可通过减免营业税和契税得到10%左右的实惠。另外,个
人转让普通住宅还可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因土地增值税为累进税率,卖房者可
根据住房所在地的具体情况计算出所免税收的金额。
问:免税后,空置商品住房是否会降价?
答:免税后,安置商品住宅交易过程中,开发商可免交5%的营业税。房价
是否能下降,主要取决于开发商的做法。因政府的优惠仅限至2000年年底,
积压房产沉淀的不良资金对发展商也造成压力,从市场的总体情况估计,房价肯
定会有所下降。
问:目前部分省市正在执行的综合税征收方法简单易行,为何要废止?
答:采用综合税征收方法,虽然操作简单,但卖房、买房的税放在一起交,
从法律上讲不严肃,也缺乏科学性,使政府对税收的调节受到影响。
(c990908002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