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通行费收费凭证有何规定
录入时间:1999-09-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3/99信息】 问:我收费站属山西省政府批准设立的
收费机构,自收费站成立以来,一直使用套印财政、交通部门票据专用章的“山
西省车辆通行费缴讫凭证”,而税务部门要求车辆通行费收费凭证应使用套印全
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普通专业发票,请问我们应该使用何种收费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
定的通知》(国税函[1997]180号)文件规定:“1994年实施新的营
业税制后,已恢复了对高速公路通行费、过路费、过桥费征收营业税。”根据《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
票监制章。”
营业税属于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所需使用的普通发票,由地方
税务局负责印制和管理,公路收费站属于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开具的车辆通行费
收款凭证应该使用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普通专业发票。(a990910003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