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使用金”不同于“使用税”

录入时间:1999-09-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4/99信息】 日前,河北省滦平县地方税务稽查局, 在对某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今年2月新征用了一块非耕地,未缴 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稽查人员责令其缴税,并按规定进行了罚款。该企业财务人 员十分不解: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还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城市、县城、建 制镇、工矿区范围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用 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国税函[1998]669号文 件规定:“土地使用者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缴纳土地使用金, 只要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内,都应依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a990913002031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