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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的费用如何扣除?

录入时间:1999-07-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6/99信息】 问:我单位1996年研究开发新产品 的各项费用20万元,1997年发生的费用为26万元,请问在计算企业所得 税时应如何扣除?   答:国家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而且在税收政策上给 予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工字(1996)41号《关于促进企业科技 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 发生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 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52号《关于促 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盈利企业除按实际发生的费 用据实列支外,经批准对当年发生额达到上年发生额的10%以上的企业,可 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 152号《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盈利企业 除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据实列支外,经批准对当年发生额达到上年发生额的10% 以上的,可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对增长额未 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而且盈利企业其实际发生额的50%,大于企业 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 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对亏损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实际发生额列支, 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根据上述规定,你单位可 根据实际情况,正确计算开发费用的所得税前扣除数额。 (aa98101400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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