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的费用如何扣除?
录入时间:1999-07-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6/99信息】 问:我单位1996年研究开发新产品
的各项费用20万元,1997年发生的费用为26万元,请问在计算企业所得
税时应如何扣除?
答:国家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而且在税收政策上给
予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工字(1996)41号《关于促进企业科技
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
发生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
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52号《关于促
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盈利企业除按实际发生的费
用据实列支外,经批准对当年发生额达到上年发生额的10%以上的企业,可
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
152号《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盈利企业
除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据实列支外,经批准对当年发生额达到上年发生额的10%
以上的,可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对增长额未
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而且盈利企业其实际发生额的50%,大于企业
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
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对亏损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实际发生额列支,
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根据上述规定,你单位可
根据实际情况,正确计算开发费用的所得税前扣除数额。 (aa981014002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