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旧货征收率一律为4%
录入时间:1999-07-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6/99信息】 近期,我们对某经营旧货的单位进行检
查发现,该单位仍按6%的征收率减半申报缴纳增值税,办税人员称,之所以如
此,是因为国家有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发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这些纳税人对政策有误解和没有及时掌握政策
变化造成的。财税字[1998]6号文曾规定:“经内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
剂试点单位经营旧货,按6%的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但销售的旧货不得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也不得为其代开。而对未列入试点单位的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经营旧货,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在这里区分‘调剂试点单位’,
经内贸部认定的减半征收,未认定的不得减半。”而这次国务院调整商业企业小
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后,国税发[1998]122号文又有了新的规定:“对
一些特定货物销售行为,无论其从事者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
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自1998年8月1日起,销售旧货不再划分销售者是
否为内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其征收率由6%调减为4%,”据此,
该单位应按4%的征收率计算补缴少申报缴纳的税款。 (aa981024002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