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在何地缴税?
录入时间:1999-07-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6/99信息】 问:我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在外省某
市设立一个分支机构,生产不锈钢铸件,一直向总机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
得税。今年7月份,分支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责令我公司分支机构申报纳税。请
问,设在外省分支机构该向谁申报纳税?
答:国税发(1997)49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在我国境内的从
事产品生产、商品贸易、服务等业务的分支机构,其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该分支
机构所在地,同类业务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其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的生产产品及销售自产产品,不论是否通过设立销售机
构进行销售及销售机构该算方式如何,其生产销售自产产品的利润均应按产品实
际生产机构所在地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其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设立在外省的分支机构应当向总机构国税局申报纳税并按
该分支机构所在地同类业务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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