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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扣除按提取数,还是实际发放数?

录入时间:1999-07-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6/99信息】 问:我厂系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效挂 钩办法确定职工工资标准的企业。1997年,我厂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工人工 资总额48万元,实际发放职工工资36万元,剩余12万元用于建立了工资储 备基金。在年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我们按工资提取额48万元进行了税前 扣除,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了纳税申报表。近日,石家庄市矿区地税局来我厂进行 纳税辅导时说我厂按工资提取额进行税前扣除的方法是错误的,并让我厂补税。 请问,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扣除应按提取数,还是实际发放数?   答:国税发[1998]8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 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中明确:"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 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 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工资额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 审核,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因此,1997年度你厂的工 资扣除应按实际发放额36万元进行税前扣除,而不能依提取额48万元进行扣 除,剩余的12万元等今年实际发放时,再于汇算清缴时据实扣除。                           (aa98101400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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