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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的纳税地点

录入时间:1999-04-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4/99信息】 纳税地点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或扣缴 义务人缴纳税款的地点。从理论上讲,纳税地点既可以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 注册所在地,或者是其实际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地,或者是其管理机构所在地,还 可以是报关所在地等。但为了便于税务管理,适当照顾相关地区的利益,各税种 都在以上地点中选择某一地或几个地点交税。在纳税人有跨国所得,从而受到两 国或两国以上税收管辖时,其纳税地点还可以跨越国界。   一、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增值税的纳税地点,基本上按照固定业户、非固定业户和进口货物来确定。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 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 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纳税。总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其 分支机构应纳的增值税是否可由总机构汇总缴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 税务局决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 税。未持有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 (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申 报纳税。但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 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 款。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二、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消费税的纳税地点,基本是按纳税人核算地确定的。但是由于纳税人组织形 式和生产经营方式的不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存在着纳税人核算地与生产经营 地和销售地分离的情况,为了有利于税收的征收管理和纳税人的财务核算,消费 税分别规定了如下的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纳税人 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 费税税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在 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5.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在生 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 地纳税的,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而不在同一县(市)的,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 纳税的,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   三、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营业税的纳税地点,是根据有利于征收管理,有利于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并兼顾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之间利益的原则确定的。   1.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的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 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纳税人 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的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建筑安装企业纳税人承包建 筑工程和修缮业务,在承包工程所在地纳税。纳税人承包工程跨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 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转让方 属于个人的,应当在受让方所在地,由受让方代扣代缴营业税。   3.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 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这里 所说的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企业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 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为申报纳税所在地。跨地区经营的 地方独资企业,按属地原则就地征收入库。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电通讯企业 等,由其负责经营管理与控制的机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纳税人应预缴的季度所得税和汇算清缴的年度所 得税,应当在季度终了15日内,年度终了4个月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机构,并要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 的,应当由其选定的营业机构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申报纳税。合并 申报纳税所涉及的各营业机构设在同一小(自治区、直辖市)的,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合并申报纳税的凡涉及的各营业机构设在两个或者两个 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五、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 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所得的,可以由纳 税义务人选择一地,向选择地税务机关纳税。纳税义务人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 应当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l99041404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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