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向税务机关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1999-04-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4/99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以国税发[1
997]190号文件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
理办法》的通知,使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可以在税前扣除财产损失有了法律依据。
同时,纳税人也可以根据文件要求,判断自己的哪些财产损失符合报审条件,并
准备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以便税务机关审核工业确认后将损失税前扣除。
国家发[1997]19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
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帐损失,以及
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
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
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
自行税前扣除。也就说,纳税人发生上述损失,可以按有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
规定做正常的核算,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而不能税前扣除。那么,纳税人应该
在什么情况下向税务机关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呢?现说明如下:
一、固定资产损失
固定资产损失一般指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与盘亏后的净损失或失窃、
毁损报废、自然灾害发生的损失。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出售、报废、毁
损要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如果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报废等损失,就要将
固定资产净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做这样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发生清理费用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发生清理收入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如果是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此时,“营业外收入”并入企业利润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是净损
失: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至此,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就是正确的。但因企业“营业外支出”反映的是
固定资产的一种损失,属于税前扣除范围,它减少了企业当年利润,必然造成少
缴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要将这笔损失报请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再如,
企业在清理固定资产时,如发生固定资产盘亏,则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固定资产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如决定列入营业外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这笔会计处理,同样符合财务会计制度,但这是一笔固定资产损失,在“营
业外支出”科目核算,属于税前扣除范围,要报税务机关审核,否则,应调增应
纳税所得额。应该注意的是:纳税人如果有固定资产盘盈,要在冲抵固定资产盘
亏后向税务机关报审,因为税务机关审核的应该是“净损失”,而不是只审核盘
亏,不考虑盘盈。
二、流动资产损失
流动资产损失主要是指存货损失,指纳税人存货盘亏盘盈净损失、被盗、霉
变、残损、自然淘汰等造成的损失。企业如果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在会计核算上
应该这样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库存商品(原材料、产成品等)
如果确定这笔损失由保险公司或责任人赔偿,则企业就不会有任何损失,会
计处理为: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帐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如果确认可以记入管理费用,应做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此时,会计分录就是正确的。但因此减少了当期利润,属于税前扣除,要报
税务机关审核,否则,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属自然灾害,应在扣除保险公
司赔付及残值后进行帐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此时,同样要报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三、坏帐损失
坏帐损失是指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
帐款,或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
收帐款。有的单位不提取坏帐准备金,对发生的坏帐损失采取“直接转销法”处
理,发生坏帐时,直接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贷:应收帐款
将应收帐款转入管理费用,减少了当期利润。此笔处理,应该在报经主管税
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才能做出,否则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另外,有的企业对坏帐损
失采用“备抵法”核算。年末,纳税人按“应收帐款”余额的3%提取坏帐准备
金,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
贷:坏帐准备
如果应收帐款确实收不回来,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坏帐条件,则帐务处
理为:
借:坏帐准备
贷:应收帐款
此时,纳税人同样要将这笔坏帐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因为此冲减坏帐
准备金,会使纳税人“坏帐准备”余额发生变化,影响到纳税人年末要多计提坏
帐准备,多列管理费用。
可见,纳税人平时可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各种财产损失进行正常的会计处
理,但在将财产损失记入“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坏帐准备”等科目
时,一定要考虑这些损失,要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报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纳税人要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准备好各种资料,以证明财产损失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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