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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哪些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录入时间:1999-04-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4/99信息】 问: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 权,纳税人应照章缴纳增值税。按照规定,纳税人的某些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亦 应缴纳增值税。请问这些视同销售货物的物为都包括哪些?   答:根据1993年12月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在两个以上机构并产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 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北京为全市范围)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 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送给他人。   纳税人有上述行为的,均视同为销售货物,照章缴纳增值税。                           (l99041404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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