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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应注意的问题及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1999-03-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9/99信息】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 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 种税。它属于具有特定目的的附加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适用税率也不同,纳税人所在地为 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 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在实际工作中,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并不是所有负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 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应当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 但是,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 建设税:一是由受托方代征代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征 代扣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的税率;二是流动经营及无固定纳税 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 地适用税率。   第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营业税税额。对纳税人违反“三税”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能作为城市 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查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被处以罚款 时,应同时对其偷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和罚款。   第四,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同 时征收,所以要免征或减征“三税”,也要同时免征或减征城建税。   第五,对出口货物按规定应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能退还已缴纳的城市 维护建设税。同时,对进口货物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的,也不征收城市维 护建设税。   企业核算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时,应设置“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 设税”科目。   例:某汽车厂所在地为省会,当月实际已纳增值税275万元,消费税40 0万元,营业税25万元。则: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适用税 率=(275+400+25)×7%=49(万元)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49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490000   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490000     贷:银行存款     490000     (zsb99030803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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