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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收的保证金及利息要限期退还

录入时间:1999-03-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9/99信息】 各地要对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进行 清理整顿,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收取,违反上述 规定的,属乱收费行为,各地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多收的保证 金及利息要限期退还。             (zsbnsz99030607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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